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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东海水晶城履约保证金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16-05-07    信息来源:    作者:中国东海水晶城    点击数:

第一条 为保证市场合法、有序、规范的发展,敦促经营者遵守中国东海水晶城(以下简称新水晶城)各项管理制度和履行相关合同义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新水晶城管理制度之规定及置换或租赁合同之约定,现就经营者交纳履约保证金管理事宜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凡是在新水晶城内从事水晶产业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均应交纳履约保证金,具体交纳数额由管理者与经营者在签订相关置换或租赁合同时予以约定。

第三条 经营者及其聘用人员如违反市场的相关管理制度,管理者有权按照下列办法进行处理:
1、老水晶市场置换或租赁商户未按约在新水晶城开业或退还老水晶市场商铺的,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
2、开业7日以上未办理营业执照,或是转租后7日内未变更营业执照的,每逾期一日,扣除履约保证金100元。
不亮照经营的,每查实一次,扣除履约保证金20元。
3、未经管理者同意擅自将承租的精品房或柜台转租的,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
4、经营活动超出核准范围,或未按新水晶城经营业态规划经营的,予以警告整改,并可视情况严重程度扣除1000元直至全部履约保证金。
5、未按时交纳有关费用的,每逾期一日,可从履约保证金中按相关合同条款之规定予以扣除。
6、未按新水晶城规定时间开门、关门,未办停业手续擅自在一个月内连续停业5日以上的,每停业一日,扣除履约保证金20元;在6个月内累计停业30日以上的,每停业一日,扣除履约保证金50元,累计停业60日以上的,其租赁合同自动终止,履约保证金冲抵违约金。情节严重的,可报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其营业用房可由管理者另行安排。
7、营业期间打牌、下棋的,每查实一次,扣除履约保证金10元。从事赌博或带有迷信色彩活动的,每查实一次,扣除履约保证金20元,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8、销售商品不得侵犯知识产权,不得掺杂使假、骗买、骗卖、以次充好、以假乱真、欺骗消费者,否则,可从履约保证金中按其销售价的100%予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可提交相关部门处理。
9、热情解答消费者提出的各种咨询,主动介绍商品性能、质量、使用方法,做好售后服务,不得拒绝消费者提出的合理要求,否则,每发现一次,可扣除履约保证金20元。
10、严禁欺行霸市、强买强卖、围追堵截顾客,否则,每发现一次,扣除履约保证金50元至200元。
11、不得刁难、侮辱、诽谤、漫骂、胁迫顾客,否则,每发现一次,可扣除履约保证金50元至200元;不得搜查、限制顾客人身自由,否则,每发现一次,可扣除履约保证金200元。
12、不得采用不正当手段排挤和限制他人正当竞争,不做虚假广告欺骗消费者,否则,每发现一次,可扣除履约保证金200元。
13、严禁在新水晶城内酗酒闹事,打架斗殴,否则,每发现一次,可扣除履约保证金100元;殴打顾客的,每次扣除履约保证金300元。
14、店面、摊位要保持清洁卫生,玻璃柜台擦洗干净,达到整洁明亮,有一项做不到的,可扣除履约保证金10元。
15、不准乱倒垃圾,不准随地吐痰、乱扔烟蒂,不准随地大小便,否则,每发现一次,可扣除履约保证金20元。不准乱堆放物品,车辆应在指定区域停放,否则,每发现一次,可扣除履约保证金20元,情节严重的,可扣除履约保证金100元。
16、不准在大厅内酸洗石头,污染环境,否则,每发现一次,可扣除履约保证金100元。
17、不得在新水晶城的墙壁、屋柱等公共设施上乱涂乱画、张贴广告,否则,每发现一次,扣除履约保证金20元。
18、场内果皮箱、清洁桶等卫生设施不得随意挪动,否则,每发现一次,扣除履约保证金20元,如有损坏的,除应按原价赔偿外,还扣除履约保证金50元。
19、自觉爱护新水晶城内外花草树木,不得随意损坏,否则,每发现一次,除应按原价赔偿外,还应扣除履约保证金50元。
20、不准在通道上占道经营,摆放各种杂物,否则,每发现一次,可扣除履约保证金20元至50元。
21、不准在大厅、室内公共通道等场所停放各种车辆,否则,每发现一次,扣除履约保证金20元。
22、不得擅自对商铺供电线路、空调、排水管道及墙壁等进行改造,否则,每发现一次,扣除履约保证金100元。
23、不得挪动消防器材,否则,每发现一次,扣除履约保证金100元。
24、严禁在新水晶城内使用明火,否则,每发现一次,除没收用具外,还扣除履约保证金50元。
25、属于新水晶城的柜台、货架等经营设施不得损坏、擅自挪动,或私自搬出新水晶城,否则,每发现一次,除应照价赔偿外,还扣除履约保证金100元。
26、经营者与消费者因购买的商品发生争议时,可按《中国东海水晶城先行赔付协议书》之规定执行先行赔付。
如经营者与管理者签订的相关置换或租赁合同及管理公约等规定内容与上述内容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第四条 履约保证金一旦被扣划,经营者应立即予以补足,拒不补足的,管理者有权解除其与经营者就相关商铺或柜台使用而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取消经营者的经营资格,并责令其退场,因此而给经营者造成损失的,由经营者自行承担。
 
第五条 经营者与管理者签订的相关置换或租赁合同期限届满或经管理者许可其退出市场,且经营者无任何违规或违约行为的,履约保证金由管理者无息返还给经营者。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新水晶城是指位于东海县牛山街道中华北路1号中国东海水晶城。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经营者是指新水晶城内商铺或柜台的承租人、使用人。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管理者是指东海县晶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第九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管理者所有。
 
第十条 经营者在签订本办法时对办法的内容已作充分了解,并自愿遵守。
 
       经营者:            管理者:东海县晶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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